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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怎样准确核算补偿费及申请减免的实操路径
    发布时间:2026-10-27 09:06:02

    根据检索到的陕西省官方文件,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 政策依据

    1.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由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2015年3月联合印发;
    2.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后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是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

    📊 现行计征标准(2017年调整后)

    | 计征情形 | 现行标准 |

    |---|---|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 | 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保设施面积 1.7元/平方米 计征 |

    | 煤炭开采(生产期间) | 陕北 3.5元/吨、关中 2.1元/吨、陕南 0.7元/吨 |

    | 石油、天然气(生产期间) | 按生产井占地按年计征,每口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计算,丛式井每增一口增计不超过400㎡,标准为 1.4元/㎡·年 |

    |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按取土、挖砂、采石量 0.7元/立方米 计征 |

    | 排放废弃土、石、渣 | 按 0.7元/立方米 计征 |

    ⚠️ 需要注意的几个口径问题

    • 2015年原标准与2017年标准不同:2015年办法规定一般性项目按2.5元/㎡计征,2017年7月1日起降为1.7元/㎡,目前应执行1.7元/㎡的标准;
    •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区不计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
    • 不重复计征:已按面积、产量等方式计征的项目,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排放量重复计征;
    • 征收主体: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水保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未涉及事项仍按陕财办综〔2015〕38号、104号、15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以陕西省财政厅、水利厅最新公布文件为准,具体项目计征前建议向审批水保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适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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